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章 投 注
第七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投注方法分为自选投注和机选投注,投注方式分为单式投注和多倍投注。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不设复式投注。
第八条 自选投注是指由投注者自行选定投注球队的投注;机选投注是指由投注机为投注者随机产生投注球队的投注。
第三章 设 奖
第十一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游戏按当期销售额的65%、22%和13%分别计提返奖奖金、公益金和发行费。
第十二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当期奖金只设一个奖等,采用浮动设奖。奖金总额为当期设奖奖金的100%,由所有中奖投注均分。
第十三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单注奖金以元为单位取整,不足2元补足至2元,补足部分从一般调节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十六条 若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奖金无人中得,则奖金转入中国足球彩票胜负游戏调节基金。
第四章 计奖和开奖公告
第十八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以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女子足球项目实际比赛结果为计奖依据。
第二十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的计奖结果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公布的开奖公告为准。
第五章 中 奖
第二十一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投注者所购买彩票中,某投注与开奖公告全部一致,即为中奖。
第六章 兑 奖
第二十二条 奥运会女足四强竞猜兑奖当期有效。计奖次日起,兑奖期限为28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
第二十三条 中奖人兑奖时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中奖彩票因受损导致无法辨认真伪的,不予兑奖。
第二十四条 各省具体兑奖规定按各省中心的兑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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